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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被家暴妇女的维权意识及原因分析
作者:刘秋婷     时间:2018-03-29 09:52:58   浏览次数:887

一、 研究缘起

(一) 研究背景

    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起,随着女权主义运动的推进和全球妇女地位的提高,各国立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开始关注家庭暴力情境下受害妇女的生存发展问题,讨论防治方案,并取得了积极进展,涉及家暴受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社会支持援助体系均在不断地从实践中修改完善,以期能够最大力度地保障和维护妇女的相关权益。

    2016年3月1日新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反家暴法中将婚姻暴力的起诉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权交给受害者,现行法条的设定是将受害妇女设想成积极的行动者,能够主动寻求社会的保护机构的帮助,去摆脱暴力。然而,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具有其特殊性,婚姻所缔结的关系涉及到爱情及亲情、妇女现实生活的重心、经济等等,受害妇女的内心十分复杂,最后并不愿意摆脱施暴者。受暴妇女是否选择维权摆脱暴力受到很多结构性的限制。

    妇女面对家暴时是否选择维权与其维权意识,心理学界对意识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意识概念是指大脑对客观世界的反应,狭义的意识概念则是指人们对外界和自身的觉察与关注程度,维权是指维护合法权益。维权意识就是当自己的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或者已经受到侵害时,大脑里会出现需要通过法律渠道保护自己权益的想法。

(二) 理论依据

    社会性别视角的观点认为我国封建时代社会传统遗留下来的性别不平等结构通过社会化内化为女性个人思维和行为模式的一部分,成为女性处理与丈夫关系的准则,深入到女性的日常生活当中,并随着其与丈夫以及他人的互动得以不断地强化,受暴妇女大多认可这种男性至上的文化与规范的合法性及约束力。女权主义对于家暴行为的研究随着两次妇女运动而兴起,以激进女权主义者代表米利特认为,所有家庭暴力原因在于父权制思想的统治,在于地位的不平等,女性是生活在一个完全由男性主掌生杀大权的社会中,无论政治还是家庭。在社会性别视角观点的指导下,本文通过实践论证不同特征的受暴妇女表现、特点、维权意识,并分析结果并总结原因,为惠州市反家暴提供建议。

(三) 实践依据

    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庭暴力”又一次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热议。据全国妇联统计,201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计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综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综述的22.5%,比2000年多出了近30倍,女性反映遭受家暴的为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当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通常具有私密性,所以现实生活中已发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我们能统计上在纸上的多,因而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的统计目前几乎是不可能的。全国妇联系统的家暴数据,一方面可见家庭暴力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且可能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出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大大提高,面对家庭暴力会勇敢去维权的观念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女性所接受,妇女的维权意识已得到很大提高。究竟在现实生活中,在大力推广和宣传妇女维权意识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的今天,家庭暴力这个社会问题有否能够改善,被家暴个案中妇女的维权意识受到哪些因素影响及原因分析,被家暴妇女自身的维权能力受到哪些主观及客观因素限制。

    根据妇联系统每年信访统计中家庭暴力的数据中显示,2016年惠州市妇联、各县区妇联及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惠州站)共接到咨询家庭暴力的案子共193宗,95.3%为女性,年龄在18-25岁、46-59岁、60岁上的各占到2.1%、15.5%、1%,26-45岁的比例最高66.8%,其中在婚比例为83.9%,同居关系、离婚和再婚的比例少得多;在婚比例的数据中,婚龄在2年的为5.7%,3-5年的比例为8.3%,6-10年、11-20年、21-30年的比例较接近,分别为19.2%、18.7%和13.5%,30年以上的为0,其余案主婚龄情况不详;文化程度上的统计比较参差不齐,初中、高中/中专/职高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6.4%和11.4%,小学、大专/本科为9.8%和4.7%,研究生没有,文盲的有1%,其余的为不详;职业的数据因分类太多较难统计,但以无业家庭主妇居多;妇联系统收到服务对象求助的地域在镇级以上的69.6%,农村的仅6.3%,情况不详的为34.2%。

二、 惠州市被家暴妇女维权现状

(一) 维权现状的研究方法

  1. 问卷调查法

  a.研究方法与样本选择                          

    (1)样本选择:本次问卷的调查对象为随机抽取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惠州站)的信访数据中为家庭暴力类别的女性服务对象40名。

   (2)问卷的设计:本次问卷为半结构式问卷,自填式问卷和访问式问卷相结合;问卷的设计的内容分为被家暴妇女个人的基本情况及对家暴的看法;问卷的提问方式以封闭式提问为主,开放式提问为辅;题型为单选、多选相结合。

  (3)问卷的发放方式是电话访问式问卷和面访式问卷相结合。问卷的发放通过电话回访维权站咨询家暴的服务对象,以及将问卷发放给来访维权站进行遭受家庭暴力咨询的服务对象。

  b.研究内容

    该问卷的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对求助惠州市妇联的被家暴妇女的年龄、婚龄、文化水平、婚龄、婚姻状况、收入水平、被家暴的实际情况、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因家暴采取过的措施、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知晓程度等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对受暴对象较全面的的问卷调查来分析年龄、婚龄、文化水平、婚龄、婚姻状况、收入水平等客观因素对被家暴妇女的维权意识是否有影响,以及了解妇女的维权意识状况。

  2.访谈法

    访谈法又称晤谈法,是指通过访员和受访人面对面地交谈来了解受访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心理学基本研究方法。因研究问题的性质、目的或对象的不同,访谈法具有不同的形式。能够简单而叙述地收集多方面的工作分析资料,本文采用了非结构型访谈法,访问对象为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惠州站)的社工两名。

  (1)访谈对象:

 某社工: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惠州站)工作人员,工作年限2年,擅长妇女家庭婚姻及家暴维权领域。

‚某社工: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惠州站)工作人员,工作年限1年,负责维权站日常来电热线及接访工作。

  (2)访谈内容:

 在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惠州站)工作至今遇到的典型家暴案例;‚目前为止,在处理家暴案子常遇到的困难是什么?ƒ求助的被家暴案主维权的主动性怎么样?④您认为受害者选择维权的情况与不维权的情况是怎么样的?⑤您认为惠州市目前的反家暴工作做的怎么样?

(二) 研究结果

  1. 问卷调查结果

  a.基本情况

    本次随机抽取了2016年妇联系统信访数据中的服务对象40名女性作为调查对象。其中年龄在20-30岁、30-40岁、40-50岁、50岁-60岁各10名,20岁以下及60岁以上的各五名,99.4%为初婚,0.3%为再婚,0.2%为离婚,0.2%为未婚。研究样本的文化水平在小学及以下和高中/中专所占比例最高分别为38.1%和52.4%,初中文化比例较低为9.5%,大学及以上学历无。城镇户口占比例57.1%,农村户口占42.3%;被家暴妇女是家庭主妇或无业比例占到67%。

  b.样本文化水平情况:

 

  c.样本收入水平情况:

    从样本的情况中,看到因家暴问题寻求妇联帮助的以初婚的女性居多,从文化程度上看到,被家暴的现象有高学历化的迹象,同时也有较发达城镇家暴现象严重化的现象,家庭主妇、收入低或无业的妇女被家暴的可能性更高。

  d.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及面对家暴采取的做法

                                   表1

认为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人数

占比(%

殴打、辱骂家庭成员 

40

100%

无故训斥及经常性谩骂

  32

80%

长期不理睬对方等冷暴力

3

7.5%

限制人身自由 

         4

10%

经济上的控制

         4

10%

强迫过性生活

 6

15%

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

9

22.5%

不尊重或者歧视对待

4

10%

    从表中看到妇女的维权意识受到自身法律意识的影响。家庭暴力的行为构成市民知晓率较低,绝大多数受访者了解殴打、训斥、恐吓等属于家庭暴力范畴,但对于冷暴力、婚内强奸、限制人身自由也属于家庭暴力的知晓率低。

                                            表2户口跟发生家暴的频率关系

    可以看出农村户口的居民经常发生家暴的概率更高,明显高于城镇。

 

                                       表3  户口与遇到家暴的处理方式的关系

    可以看出农村户口68.75%选择了忍耐、6.25%的甚至会出现离家出走,而城镇居民58.33%会选择报警。城镇居民的维权意识高于农村户口。

 

                                          表4 学历与家暴频率的关系

 

                                      表5 学历与面对家暴时的做法的关系

    从表45可以看出学历越高家暴频率降低,学历越低,选择忍耐和打不过就躲的做法的几率就越高,反之学历越高,选择忍耐和选择逃避的做法的可能性越高。但是在大专学历的时候会发现有所反升,但因本次问卷调查大专人群所占的问卷容量太少(仅三份),并不具备代表性。

 

                                                            表6 月收入与家暴频率的关系

 表7 收入与面对家暴时的做法的关系

    从表6、表7可以看出收入越低家暴频率越高,收入2000以下的大多数选择了忍耐,占56.52,而收入越高忍耐的几率变低,选择报警处理(正确处理方式)的几率就越高。


                                                             表8 受访者认为家暴后是否该报警

    另外在对受访者对家暴的定性调查中,基本所有受访者都同意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但实际中52.5%的被家暴妇女没有报警过,45%的妇女报警过一次,报警2次以上的仅占2.5%。对于受访者中选择不报警的原因,不想影响夫妻感情及为了孩子和家庭选择忍耐的占多数,其次是无经济能力,也有一定数量的妇女是因为认为报警起不了作用;在受访者对《反家庭暴力法》的了解程度上,65%的妇女并不知道《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32.5%的妇女听过但并不了解,仅2.5%的妇女较了解。

  2. 访谈调查结果

  a.被家暴妇女选择维权的情况:本文所研究的惠州受家暴妇女的维权情况主要来自惠州市及各县区妇联系统、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惠州站)的来电来访服务对象中家暴案子的数据。2016年3月新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至今,惠州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仅两例。妇联系统的来电来访服务中以家庭暴力的咨询及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咨询、抚养权咨询等为大多数。根据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惠州站)的工作人员讲述,家庭暴力咨询案中60%以上的服务对象为咨询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20%左右的服务对象为因家庭暴力困扰的倾述,12%左右的服务对象为咨询因遭遇家庭暴力咨询离婚程序、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的争取等,不到5%的服务对象因家庭暴力无法脱离施暴者并有生命威胁,维权站将其列为个案服务;其他的为因家庭暴力的夫妻调解服务等等。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以丈夫对妻子的家暴为主,本文研究的数据来源妇联系统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95%以上为丈夫对妻子的家暴。家庭暴力因其具有私密性,妇联系统的家庭暴力服务对象能够讲出自己遭遇家暴的事实都已属选择维权的妇女。服务对象的年龄从20岁到70岁不等,极少的妇女第一次遭遇家暴就选择报警或向亲友寻求帮助,咨询家暴的妇女几乎都是遭遇家暴多次或者遭遇严重的家暴才选择维权,有的妇女甚至是70岁的老人已遭受丈夫的家暴长达40多年才咨询家暴是否应该要报警。只有很少的妇女在第一次被家暴时就立刻制止丈夫施暴、报警或者寻求有关部门帮助。

  b.被家暴妇女选择不维权的情况:家庭暴力因其存在的特殊性、隐蔽性,调查惠州市被家暴妇女选择不维权的情况的数据从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惠州市)来电来访家庭暴力的服务对象的咨询记录中分析而来。受家暴妇女不维权的情况粗略分为三种:

    中国妇女在家庭的地位并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受家暴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夫权的残害,甚至有很多受害者在意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的之前,认为丈夫对其实施家暴是夫妻间天经地义的事情,并不认为离开施暴者是一件可以维权的事;

    被家暴妇女选择不维权的原因之二是,妇女的自我意识问题,传统思想家丑不可外扬,自认苦命,一忍再忍,使得施暴者变本加厉,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受家暴妇女因家暴引发的自卑心理,认为是自身原因才导致施暴者的暴力行径;

    原因三是被家暴妇女的法律意识淡薄,社会支持系统薄弱,不懂得如何寻求社会保护机构的帮助。除这三种情况外,受暴妇女不选择反抗暴力的原因还有现实因素,如经济原因,许多受家暴妇女没有经济能力无法离开施暴者,对施暴者的经济依赖程度高;家庭的原因,受家暴妇女为了孩子的成长选择不维权继续忍受施暴者;受原生家庭及所处的环境影响,农村妇女长期遭受家暴的占的比例更高;情感依附,在婚姻当中,妇女对施暴者存在亲情及爱情的情感,不舍得报警或者离开施暴者;现实因素,目前相关部门在反家庭暴力的维权上仍有许多现实的限制因素,如接到家暴报警后,派出所仍将其当做“家事”来处理,以及家暴案的取证问题、涉及到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等等。

三、 维权意识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一) 维权意识的表现及特点

    从上述问卷调查出的数据中显示,惠州市被家暴妇女的维权意识表现较被动、消极,虽然所有的妇女都同意家暴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在实际行动上大多数妇女并没有选择报警应对家暴;妇女的法律意识缺乏,对关乎切身利益的相关法律并不关心;社会在反家暴的工作上还未给足够妇女信心,妇女选择通过报警或者司法途径维权的意识不强。

  (二) 影响妇女维权意识的因素分析

    从客观因素上分析,妇女维权意识受到经济能力、户口、生活环境、施暴者、社会反家暴的氛围、社会支持系统等的影响;从主观因素上分析,妇女的维权意识可能受到年龄、文化程度、婚龄、原生家庭的教育、法律意识等的影响。

    对惠州市被家暴妇女的维权情况的调查及问卷的研究分析中,可以看到妇女维权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但是受害者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从本文中可以看到影响妇女维权意识存在法律所没意识到的隐性因素:

   1.妇女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存在对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的认识不清;

   2.对家庭暴力的归因定性,家庭暴力的发生的确受到各种主观、客观因素影响,受害者都不应将原因归结于自己;

   3.家庭对妇女的重要性,妇女并未意识到家庭暴力不止是对自身的影响,认为忍耐施暴的行为才是维护家庭、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空间的方式;

   4.中国人“忍”的思想在被家暴妇女身上的体现,受害者在对施暴行为“一忍再忍、无法再忍”时才想到维权;

   5.被家暴妇女的独立及社会生存能力强弱影响到妇女维权意识的强弱;

   6.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反家庭暴力法》的设定是将受害妇女设想成积极的行动者,能够主动寻求社会的保护机构的帮助,去摆脱暴力,现实中妇女对可以寻求反家暴的社会保护机构的知晓率较低。这些隐性因素并没有在现行法条的设想内,但却对被家暴妇女是否选择抵制家暴去维权造成了极大的消极影响。

四、 结论

  (一) 对惠州反家暴的借鉴意义及建议

  1. 对社会反家暴的宣传教育意义

    对惠州市被家暴妇女的维权意识及原因分析的数据,对社会针对性地进行反家暴的宣传教育具有一定意义。

   (1)社会有针对性地进行反家暴教育的意义。教育广大妇女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对加强国家及政府反家暴宣传力度的意义。国家及政府应继续加强立体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对反家暴法的法律意识,营造全民知法、懂法,进一步对市民宣传家庭暴力的性质、定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3能够引起社会对家庭美德教育和普法教育的重视的意义。家庭美德教育和普法教育是预防家庭暴力的有力措施。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公安局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利用传媒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ƒ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当中。

   (4)对宣传反家暴不是“自家事”的意义。社会反家暴将反家暴工作对社会反家暴的宣传教育应包括宣传法治理念,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家庭暴力是“自家事”,与他人无关。这种观念是封建腐朽思想的残余尤其在农村甚为明显,受害者这种观念更是法律意识薄弱的体现,反对家庭暴力宣传要让受害者明白反家暴不仅是家庭的责任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2. 对提升被家暴妇女维权意识的意义

提高全社会对反家暴工作重视从而提升被家暴妇女维权意识的意义。通过改善影响妇女维权意识中存在的隐性因素、对社会反家暴进一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自立自强精神、对反家暴的工作开展的效率提高,各职能部门的各行其职,增强被家暴妇女对维权的信心等,从而真正地提升被家暴妇女的维权意识。

   3. 对妇联、公关等相关维权部门的借鉴建议,对反家暴实地的工作开展的推进和效率的提高建议

希望对影响被家暴妇女的维权意识的隐性因素的分析,可作为妇联、公安等相关部门未来继续推进反家暴实地的工作的理论数据进行一定的参考。

    (1)进一步细化反家暴法的执法机制。家庭暴力案件本身非常复杂,需要法律、维法、家暴问题专家等专业人士提供帮助。有专家就建议,在涉家暴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由家暴问题专家帮助法庭去查清事实。尤其取证难也是家暴法落地的路障之一。虽然反家暴法已有不少创新之处,如相关组织的强制报告义务、公安局对施害者的告诫书、法院对受害者的人身保护令,但是目前不少基层执法部门如各地方派出所还不太清楚具体的工作流程及如何规范操作,而且家暴取证仍面临诸多现实考验,如受害者在被家暴过程中无法拍照录音、无目击证人、无法报警等,取证这些问题都待于《反家暴法》的进一步细化。

    (2)加大对村(居)委会、社会组织、妇联等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譬如接到家暴投诉后该如何处理,如何帮受害者申请“人身保护令”,“妇女儿童庇护中心”“家暴庇护站”在哪里,要求派出所给施暴者出“告诫书”的作用等。同时要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派出所、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如何处理,民政救助如何去衔接,社区、妇联如何适当调处家暴矛盾都需要专业的培训,才能使家暴得到更好的预防和制止。

    (3)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执法必严、依法惩处打击家庭暴力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关键环节,因此,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预防为主,违法则必究。应将预防干预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乡镇、社区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范围,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工作示范点”。被家暴妇女因家暴报警处理的不可以以“家事”为由备案就了事,在当事人的当下的要求下应及时对施暴者出告诫书,了解出告诫书流程,对情节较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施暴者,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诉,使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处。

(二) 结束语

    对被家暴妇女的维权意识以惠州为例进行研究,需要的数据全部来源于惠州市妇联系统,并无公安局、信访局、救助站等其他社会保护机构的数据来源进行参考对比,研究的结果不一定能确保权威性,但有其参考价值。本文的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经济及精神文明的发展进步,《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虽对反家暴工作有了突破性的推动,但是因各种因素的限制,被家暴的妇女的维权意识仍偏消极,在对其维权意识进行原因分析后,望能改善影响妇女维权意识的隐性因素的消极影响,推进反家暴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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